深圳正式出台保障性住房收购办法
央广网深圳4月13日消息(记者杨振)深圳市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正式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自4月20日起实施,收购针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租房和安居房,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规程》明确,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据介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保障性住房收购总价格=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 单位收购价格。其中,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在未有测绘报告的情况下,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筑面积预算,最终以竣工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为准。而单位收购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法定税金。
在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方面,按社会投资主体利用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划分。
其中,后者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住房保障部门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如收购项目属于安居型商品的,收购款项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8%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