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正在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然而他们的婚姻问题也不断浮现,“闪婚”“闪离”现象普遍。但是婚姻破裂之后,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在离婚时其名下该怎么分成了难题。新婚姻法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也有了新的解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一对离婚夫妻为了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和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案子,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2001年9月,刘明浩与苏晓曼在大学校园里结识相恋。毕业后,苏晓曼于2007年以个人名义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鉴于两人6年稳定的感情基础,刘明浩的父母又出资25万元,让房子最终全款结算,并署上了苏晓曼的名字。
2008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勤俭持家的小两口一年后又在甘井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过50万元的首付款由刘明浩的父母出资,其余的定金、税费、交易费等由小两口共同支付。
然而,由于工作关系,苏晓曼与刘明浩因为工作关系产生矛盾。两人开始分居,直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他们的两套房产该怎么判定呢?
婚前购买的房产按照《物权法》规定,署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本案中,刘明浩主张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其父母出资更多,房屋应归其所有,但由于购买时房屋署名为苏晓曼,所以该套房屋只能属苏晓曼所有,刘明浩父母所付房款应作为苏晓曼借款,归还本金和利息。
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一方老人负担首付,如果不是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的子女,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作为债权人,夫妻双方要偿还本金加利息,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分。但本案中,刘明浩主张该套房屋属其个人所有,苏晓曼也同意,刘明浩仅需给付双方共同交付的定金、税费、交易费和共同还贷的一半费用即可。
所以最后法院做出的判定,2007年购买的住房为苏晓曼所有,但应返还刘明浩25万元房款和利息。2009年购买的住房为刘明浩所有,同时应返还苏晓曼定金、税费、交易费等一半费用。对于刘明浩以苏晓曼存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