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 曦 通讯员 顾淑媛
本报讯 “我们公司想在‘营改增’前完成这笔转让业务,但由于买受双方在细节上的一些问题没有谈妥,一直拖到了‘营改增’后才签定协议。会多缴税吗?”近日,嘉兴一电器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带着二手房转让相关材料,急匆匆地来到市地税二分局向工作人员咨询。
根据材料内容和财务人员的介绍,市地税二分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因企业自身情况出售其公司名下房产,并转给另外一家公司,该电器有限公司购入发票所载金额为840多万元,已缴纳契税25万多元,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0多万元,评估费用1万元。经计算比较,“营改增”之前,两家公司共需缴税费94.9万元;而“营改增”之后,这两家公司只需缴税费93.6万元。该笔二手房转让,“营改增”后为企业减负1.3万元。电器公司财务拿着开出来的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仔细核对着票上数目,兴奋不已:“看来‘营改增’真是为我们企业减负的。”
“营改增”落地后两个月,不少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人反映:“办税不换地,税还少缴了。”纳税人真切感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根据规定,“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二手房交易)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房)的申报缴纳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营改增”后由地税局办理这两项业务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征收票证。
此外,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计算方法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执行。以一套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的房子为例: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原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现增值税=1000000/(1+5%)×5%= 47619.05元,少交税金=50000-47619.05=2380.95元。
据介绍,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地税机关可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政府部门等其他受托代征单位暂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了解‘营改增’最新政策和办税流程,分局通过多种形式解答涉税问题,帮助大家全方位了解税收政策信息。”地税二分局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