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5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报告、议案及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于2016年6月3日到期。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后续股票登记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17年6月3日。除对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外,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其他条款均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日。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后续股票登记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授权的有效期外,授权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6年6月3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6年5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5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小平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对各项报告、议案及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于2016年6月3日到期。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后续股票登记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监事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17年6月3日。除对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外,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其他条款均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日。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后续股票登记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监事会同意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授权的有效期外,授权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于2016年6月3日到期;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日。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后续股票登记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公司已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6年6月3日在丹阳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提交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会议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出席对象:
(1)截止2016年5月2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报告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报告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5月30日9:00-17:00
(二)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于2016 年5月30日下午17时前到公司登记,领取会议相关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5月30日17时前到达本公司为准),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会议登记地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证券部 邮编:212355;
联系电话:0511-86644324,传真号码:0511-86644324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张建明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104;投票简称:恒宝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相应的申报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4)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6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事项说明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增加“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元),股东如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五、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一: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持股 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签章: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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