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6131 号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配
套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东华测试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测试”或“公司”)的委托,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文件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
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4 月 19 日,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
予 6 名激励对象 4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行
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二)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2、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东华测试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份股票期权。
3、2016 年 4 月 19 日,东华测试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进行核实,确认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
足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
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将在
首期授权日起12个月内授予。根据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权日为2015年10月21日。
根据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授予日为2016年4月22日。
经查验,该授予日不属于以下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3)
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
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授予条件的成就
经核查,东华测试预留股票期权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东华测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和获
授标的股票的数量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核实。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3年内均未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均未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均不存在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
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
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华测试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东华测试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四、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
东华测试: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导读 :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6131 号致:江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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