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2月22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时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马彦文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利德曼”股票,被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282527.81元,并处12847583.43元罚款;同时对其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马彦文内幕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据了解,经过前期寻找并购标的及对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初步筛查和分析,2013年12月18日利德曼董秘牛某辉完成了《德赛诊断系统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此后,利德曼与Diagnostic Systems GmbH(以下简称德国德赛)进行了沟通。2014年5月5日至5月9日,利德曼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对德国德赛进行初步调研,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2014年6月18日,利德曼与德国德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召开电话会议,就交易架构、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备忘录。2014年7月2日,牛某辉通过电子邮件向德国德赛发出《Binding Offer》(约束性报价)。2014年8月6日,利德曼发布《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49),称因筹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停牌。
2014年9月11日,利德曼与德国德赛股东进行商务谈判,签订相关协议及文件。2014年9月12日,利德曼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25%股权和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31%股权的议案》,并于2014年9月15日对外公告。2014年10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2014年11月24日,利德曼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通过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利德曼2014年9月15日发布公告涉及的收购资产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利德曼董事长沈某仟、牛某辉等人。
据悉,马彦文时任利德曼公司董事。2014年6月19日,马彦文参加了利德曼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此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敏感期开始日的第二天,参加人员包括沈某仟、牛某辉等内幕信息知情人。7月17日、24日、28日,马彦文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仟有过多次通话、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彦文实际控制并操作“张某艳”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利德曼”158956股,买入金额4364337.45元,实际收益901967.79元;实际控制并操作“马某花”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利德曼”597981股,买入金额15903681.93元,账户收益3380560.02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马彦文筹集资金主要用来买入“利德曼”股票。“张某艳”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马彦文及马彦文向他人的借款。2014年7月4日,马彦文筹集资金120万后,当天即买入“利德曼”股票1389848元(含账户内其他资金),且全天仅集中买入“利德曼”一只股票。7月7日、8日,马彦文筹集资金358万后,7月8日即买入“利德曼”股票2723446元。7月9日、10日,马彦文筹集资金65万元,7月11日即买入“利德曼”股票259359元。7月30 日,马彦文筹集资金1500万转入“马某花”证券账户,即开始买入“利德曼”股票,其中7月30日买入3436895元,7月31日买入2189919元,8月1日买入542610元,8月5日买入885643元。
二是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某艳”证券账户2014年4月18日后未交易任何股票,2014年6月30日由马彦文使用,并于2014年7月4日集中、单一、大量买入“利德曼”51300股。“马某花”证券账户2013年11月19日后未交易任何股票,2014年3月开始由马彦文使用,6月26日买入“利德曼”335836股,成交金额8848606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交易“利德曼”股票。前述两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均未交易过“利德曼”股票,在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内大量买入“利德曼”股票。交易时点与利德曼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显异常。
而且,马彦文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此外,马彦文担任利德曼董事期间,实际控制“马某花”证券账户、信用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卖出“利德曼”514263股,买入“利德曼”165300股。
北京证监局认为,马彦文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
马彦文在陈述和申辩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对《证券法》不懂,但态度端正,希望减轻处罚。
对此,北京证监局认为,马彦文所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马彦文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马彦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282527.81元,并处12847583.43元罚款;同时对马彦文短线交易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