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admin 2016-09-30 11:00:30 导读

导读 :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64号”文核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环科技”、“发行人”、“公司”)不超过 1,495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6年 9月 1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 1,495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财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CHUANHUAN TECHNOLOGY CO.,LTD注册资本:4,482.9215万元(发行前)、5,977.9215万元(发行后)法定代表人:文谟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2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5年 4月 19日

  公司住所: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635100

  电话:0818-6923198

  传真:0818-6231544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chkj@chuanhuan.com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张富厚

  联系电话:0818-6923198

  经营范围: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仅限车用软管)、新型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汽车货运;进出口业主营业务:车用系列橡胶软管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四川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04年 11月 3日,川环有限股东签订《关于变更设立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根据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君和审(2004)第 2113号”《审计报告》,川环

  有限以截至 2004年 9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282.9215万元,折合股本3,282.9215万股。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君和验字第(2004)字第 2006号”《验资报告》。

  2005年 4月 19日,公司取得了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00001822004,注册资本为 3,282.9215万元。

  (三)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隶属于非轮胎橡胶制品行业,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车用软管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业务是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工应用技术为各大汽车整车制造厂商提供配套汽车橡胶软管产品,主要产品为燃油系统胶管和冷却系统胶管。目前公司在车用胶管市场已取得较高的信誉度,已成为该领域的主流供应商。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胶管是广泛应用于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采矿、冶金、石油、化工等诸多领域的大宗橡胶制品。胶管主要应用于汽车工业,当前全球汽车胶管产量已占到胶管产量的一半以上。汽车胶管在硬度、爆破压力、耐高温、脉冲强度、粘接强度、耐化学腐蚀、抗静电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具有较高要求。汽车胶管在汽车底盘、发动机和车身三大系统中起着输送油、气、水及传递动力的作用,相当于“汽车血管”,是保证汽车正常运行、性能发挥、安全保障的重要零部件。公司是目前国内市场领先、具备了较大规模的汽车胶管专业生产企业之一。同时,公司也是国内摩托车胶管产品的主流供应商。

  发行人作为国内一家车用胶管专业生产厂商,公司产品以优异的性价比,受到了国内外广大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认可,部分产品已出口欧美、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公司已与长安、长安福特、比亚迪、江淮、吉利、奇瑞、北汽、上汽

  五菱、建设雅马哈、大长江、五羊本田等 60多家汽车主机厂、50多家摩托车厂商,以及 200多家二次配套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供配关系。同时也进入了福特、菲

  亚特、三菱、比亚乔等国际汽车大集团的全球采购体系。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产品销售形势良好。2013-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9,961.41万元、42,098.99万元、44,156.95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5.12%;2013-201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5,678.23万元、5,967.20万元、

  6,516.98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7.13%,保持了持续稳定的成长能力。随着近年来

  公司技改扩能的大力推进和客户群体的不断增长,公司将继续保持稳定快速的高增长发展势头。

  (四)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376,076,817.00 355,656,267.05 364,734,373.84 348,646,715.17

  非流动资产 151,468,151.66 156,762,411.87 166,891,123.27 170,258,065.49

  资产总额 527,544,968.66 512,418,678.92 531,625,497.11 518,904,780.66

  流动负债总额 166,505,012.91 187,629,335.43 227,419,038.26 228,420,127.51

  非流动负债总额 41,856,585.57 41,785,425.81 41,543,106.29 42,664,109.54

  负债总额 208,361,598.48 229,414,761.24 268,962,144.55 271,084,237.05

  所有者权益 319,183,370.18 283,003,917.68 262,663,352.56 247,820,543.6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19,183,370.18 283,003,917.68 262,663,352.56 247,820,543.61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237,522,466.96 441,569,508.43 420,989,873.77 399,614,135.39

  营业利润 36,159,231.45 59,558,841.17 54,551,733.76 52,224,767.01

  利润总额 41,230,543.50 74,306,952.37 67,740,983.83 65,006,506.07

  净利润 36,179,452.50 65,169,780.12 59,672,023.95 56,782,305.6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179,452.50 65,169,780.12 59,672,023.95 56,782,305.6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33,920,222.18 57,677,653.64 54,282,134.47 50,317,196.38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109,862.88 66,743,361.30 64,188,639.25 44,025,263.9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92,374.97 474,996.66 -1,780,367.99 9,534,900.5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185,299.98 -73,612,015.86 -59,826,336.91 -51,850,989.39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573,197.84 -6,172,795.84 2,563,362.54 1,713,836.56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2.26 1.90 1.61 1.53

  速动比率 1.61 1.30 1.05 1.0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0.69 53.46 53.78 61.1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

  净资产的比例(%)

  0 0 0 0财务指标

  2016年

  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84 3.64 3.84 4.08

  存货周转率(次) 1.40 2.45 2.27 2.2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143.80 9,924.57 9,752.02 9,619.71

  利息保障倍数(倍) 21.38 9.89 6.54 5.7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51 1.49 1.44 0.9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5 -0.14 0.06 0.04

  每股净资产(元/股) 7.12 6.31 5.86 5.5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49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22.07元/股5、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6.31元/股(按 201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数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81/股(按 201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数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2.2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495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97,010,278,500股,中签率为 0.015410738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488.98184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1,812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994.65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 9月 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6CDA50245”《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文谟统和文建树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还承诺: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17年 3月 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宏波、王继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王继胜、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文勇、蒋青春、朱俊仕、毛伯海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7年 3月 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

  (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4)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欧如祥、李榜春、李

  淑美、李辉秀、余波、李兵、王宗武、邹勇、刘志军、王华权承诺:自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5)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益民、缪炯承诺:

  自受让重庆建兴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韩冰、李景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75%。

  (8)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2】

  75号),同意公司国有法人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92.6628万股、24.3738万股、20.2765万股、12.1869万股国有法人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将承继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

  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禁售期义务。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少于 1,495万股,则上述各方需转持股份数额将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9)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

  本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王荣、王春、欧如祥、邹宏波、王国华、李榜春、韩冰、毛伯海、文秀兰、王继胜、李淑美、李辉秀、唐万干、吴际发、朱俊仕、唐莉华、欧如国、蒋青春、张富厚、张利、余波、李兵、文勇、李景斌、王宗武、吴兵、邹勇、刘志军、王华权、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发行人股票经

  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10%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2、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7年 3月 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

  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2)公司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

  额的 75%。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胜、蒋青春、吴际发、张富厚、欧如国、毛伯海、文勇、朱俊仕承诺:在法定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7年 3月 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5,977.9215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 1,495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

  的 25.01%,不少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00%;

  4、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不超过 7%。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不超过 7%。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订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

  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

  《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

  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 称: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901

  电 话: 010-56510777

  传 真: 010-56510790

  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姜杰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湘财证券认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湘财证券同意推荐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胡文晟 姜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林俊波

  年 月 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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