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达国家,医疗纠纷其实也是常见事件,不过它们有完备的机构、机制和法律来处理医疗矛盾。比如在美国,医疗事故的把控权基本都掌握在保险公司和律师之间。
一般情况下,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马上会通知保险公司和律师,他们也会立刻通知当事人的医生和医护人员禁止与病人方面进行任何沟通和任何接触。此外,病人方面也会立即求助于律师和保险公司的帮助,于是解决问题的掌控权基本上都是由双方的保险公司和律师代表来把握。
双方对于事件了解的全过程都是通过对当事双方进行非常全面、彻底的问答的方式,,来掌握和判断情势的严重性,然后由律师和仲裁代表进行磋商,看如何在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权利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来决定是庭外和解还是重新打官司。
一般做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这个结果不一定是清清楚楚的责任到位,而是双方在承受的精神、身体、经济方面创伤尽量小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最满意的补偿。但是如果病人或者是受害方无论如何要打官司,最终出庭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