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省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實施方案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四川省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實施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解決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保証他們享有的保障待遇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廳字〔201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內,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深挖制度潛力,創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接續政策,使他們退休后能夠享受相關待遇,共享經濟社會改革發展成果,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優待,體會到社會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參保后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省級財政總體承擔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的50%、35%,其余部分由安置地市、縣財政承擔。省級財政對市、縣的具體分擔比例由財政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明確。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補繳實施時間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后,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基本醫療保險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予以補繳。
(五)參保和補繳手續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証件和相關退役証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設立的申請受理點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証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醫保、稅務、審計、國資和兵役機關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其中,退役士兵資格認定,由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同級公安機關和兵役機關協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認定,由退役士兵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省本級企業繳費困難能力認定辦法由省國資委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等部門制定,各主管部門按資產監管關系提出本系統困難企業名單,退役軍人廳會同上述部門共同認定﹔市、縣級企業繳費困難能力認定,由各地政府參照省級認定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嚴肅工作紀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系統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務必不折不扣執行好國家政策,對照中央要求,對退役士兵社會保險相關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與本實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實施方案為准。要根據本地、本系統實際,建立責任追溯機制,防止出現工作敷衍失職和徇私瀆職。
(三)加強督導落實。各地要對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對符合政策條件的退役士兵登記造冊,制定方案,核算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其中,涉及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工作,要結合實際加快工作進度,爭取盡快完成工作任務。各地要實行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對因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未能完成任務的,要倒查責任、嚴肅追責。
(四)強化幫扶援助。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本實施方案繳費后仍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各地要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予以幫助。要積極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對於年齡偏大、扶持后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應主動就業創業,用工單位和退役士兵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實施方案適用於2019年1月21日前出現的未參保和斷繳問題。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