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过“增驾”取得A2驾驶证,驾驶牵引车与大货车发生事故,造成牵引车车损及驾驶员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驾驶证在实习期为由拒绝赔付王某的车损和医疗费用。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韩磊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之规定,本案中的王某是不能驾驶牵引车的。但是,根据驾驶证上标明的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范围,A2驾驶证是可以驾驶牵引车的,并未强调实习期不能驾驶牵引车。
本案中王某是通过“增驾”取得的A2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与初次申请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不一样,实习期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关准驾车辆的驾驶情况,如果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的意义,故增加准驾车型后规定实习期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王某的A2驾驶证虽处于实习期,并不意味着不具备驾驶资格,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并非因王某驾驶证在实习期不具备驾驶牵引车的资格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王某驾驶证在实习期而拒赔是没有依据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