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成都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
昨日,成都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通知》进行了发布和详细解读。记者在会上获悉,自2016年5月起,成都一直执行国家的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保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自2019年5月1日起,成都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并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新政亮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按16%执行
根据《通知》,成都此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包括“一降”、“两延”、“两调整”。
“一降”,是指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根据《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按16%执行。
“两延”,是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两调整”,是指调整缴费基数档次、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根据《通知》,第一项调整,是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第二项调整,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