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632号之一
陈恒: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陈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35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35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86851元;三、驳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6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