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本月起新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日前,新疆印发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新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厘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遵循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这四项原则,新疆将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规模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在服务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竞争谈判,,择优签订服务协议。
统筹地区行政部门将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拓宽监管途径,创新监管方式。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可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解除协议等措施。其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议退出的定点医药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药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办法》还对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分类性质、级别等发生变更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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