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承保湖南地区车辆交强险,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该公司在2018年8月期间,承保保单号为1024201390048663****等7份交强险,该7份交强险的7名投保人在湖南长沙某门店购买车辆,均未到上海办理投保手续。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单及投保单、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费交纳情况汇总表、财务凭证及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产险上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出具的《补充说明》,肖某等7人商业险保费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交强险异地承保情况的说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组对雍某、曾某的调查笔录,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湖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0.9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12楼
负责人:陈雪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承保湖南地区车辆交强险,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该公司在2018年8月期间,承保保单号为1024201390048663****等7份交强险,该7份交强险的7名投保人在湖南长沙某门店购买车辆,均未到上海办理投保手续。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单及投保单、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费交纳情况汇总表、财务凭证及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产险上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出具的《补充说明》,肖某等7人商业险保费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交强险异地承保情况的说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组对雍某、曾某的调查笔录,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0.9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