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中院建立“执行+保险”四项机制

admin 2019-01-21 16:05:52 导读

导读 :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晓宇 何星洁)近日,吕梁市中院分别与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全市率先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悬赏执...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晓宇 何星洁)近日,吕梁市中院分别与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全市率先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悬赏执行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四项保险机制。

  该院与保险公司携手推出的“执行无忧”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是专门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款商业保险,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经法院决定同意后,申请执行人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即可投保该项目。保险期间,人民法院和保险公司将联手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广泛查找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如举报人能够提供线索且经法院核实有效、执行到位后,即可按悬赏公告约定的金额获得悬赏金,该笔悬赏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执行救助保险由法院作为投保人,将部分司法救助资金作为保费基数,为遭受人身伤害并获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购买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对这类申请执行救助的人员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由法院进行审核,最终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款。该险种对执行依据确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未执行到位部分予以保障,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与传统救助相比较,该项目具有救助对象更广泛、救助额度增值高、救助准确度更高的优势。

  从2015年起,该院将“保险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通过加强沟通协作,与市区内多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可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将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相比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更有利于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降低担保成本、实现胜诉权益。

  近年来,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针对执行工作危险性大、对抗性强、突发事件多的职业特点,为有效保护执行干警的合法权益,该院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干警人身安全意外保险机制。此举既是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的号召要求,也是出于以人为本的实际需求,将为干警外出执行减少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战斗力。

  此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是创新执行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四项保险机制构建起“执行+保险”的法院与保险公司联动合作的全新工作模式,能够有效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司法实务,实现保险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发展,切实缓解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化解执行风险、保障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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