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胡刚 黄明明
研究保险欺诈的三重境界问题,是指打击保险欺诈对于保险消费者、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和整个社会治理三个层面的益处,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归纳,试图梳理保险欺诈案件发案规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综合手段,杜绝保险欺诈案件发生,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保险欺诈危害:全主体、全过程
在正常的保险经营中,保险行业经营分为三大群体:一是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二是保险行业,包括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三是相关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医疗监管等相关部门,涉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疾病鉴定、治疗、汽车维修等等。保险欺诈的逻辑,证实上述关系发生扭曲的表现。
一是扭曲了保险消费者之间正常的人伦关系。按照现行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自己、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等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活动实务中,发现很多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件,都存在为获取保险赔偿金,投保人不惜剥夺亲人生命的情节,有的手段非常残忍。
二是破坏了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本来是一种风险集散机制,通过具有相同风险的人们按照一定比例共建的风险资金池,帮助真正遭遇意外的保险消费者一种财务补偿。但是,由于保险欺诈分子模拟甚至故意制造出貌似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非法骗取保险金。
三是破坏了社会治理目标。从历史起源来看,保险行业不是人类繁衍与生俱来的行业,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分散海上运输风险需要才产生的。与此相对应,保险欺诈也是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很多恶性保险欺诈案件,在医疗、识破、侦查、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已经平白地消耗了一定的医疗、司法等社会治理资源,给人类社会平添了事务、浪费了社会财富。
通过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和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扬长避短,惩恶扬善,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经济补偿、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正作用,构建正常的人伦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标本兼治:法治、经济、道德
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分析,之所以发生保险欺诈甚至其中蕴含着剥夺亲人生命的情节,根源无外乎法律(行政)、经济、道德层面,反保险欺诈也需要从上述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一是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各方责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打击保险欺诈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在刑法层面,建议加重对保险欺诈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在行政法层面,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使保险行业能够共享到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部门的健康档案等相关信息。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实务来看,涉嫌欺诈的犯罪行为由经侦警官进行受理,其实打通不同警种之间信息共享壁垒,就会打消很多诈骗分子保险欺诈的念头。当前,法律法规已经健全的,但是也存在完善的空间。比如,切实推进全民医疗档案建设、实名制等制度,不但可以提高全民健康,而且可以有效遏制甚至杜绝“带病投保”情形。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经营能力。没有欺诈就没有伤害,没有欺诈就没有痛苦。保险欺诈案件发生以后,有的案件直接伤害保险诈骗分子亲人的生命,有的案件伤害的是社会财富和公共安全,教训都是深刻的,但是也暴露出保险行业自身存在的短板甚至不作为,需要主动整改。保险监管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督促保险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厉问责保险经营活动中失职、渎职人员;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建设全险种的保单信息平台建设,行业共享高风险保险消费者信息,提前对重点客户进行预警;保险公司加强员工培训、系统管控、核保等管理,主动研究诸如保险责任和行政责任联动机制等前沿理论研究,引入行政手段促进风险管控。
三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和谐能力。公开数据显示,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从发案件数和诈骗金额看,车险诈骗、意外伤害保险诈骗、带病投保案件是主要的保险欺诈案件;从诈骗手段残忍程度看,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手段明显残忍。其中,保险欺诈分子采取伪造车祸现场、伪造溺水现场,都存在故意剥夺亲人生命的情节。建议通过加强道德建设,培养尊重生命、关爱亲人,教育人们培养一种向上健康的价值观。
综合治理反保险欺诈,法律建设、行业自身建设和道德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等量齐观、各自独立的关系,而是递进的保障关系。通过上述手段的综合运用,遏制甚至杜绝保险欺诈,实现保险行业真正发挥化解保险消费者风险的作用,实现保险行业真正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