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公布产品开发指引 税延养老保险落地再进一步

admin 2018-05-13 03:16:39 导读

导读 : 原标题:四部门公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养老保险落地再进一步来源:金融时报nbsp;记者付秋实5月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月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其中,备受关注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类型得到确定。这意味着,探讨了10年的税延养老保险将于近日落地。

  产品开发:考虑整个生命周期风险

  《产品指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

  对于“终身领取”,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一原则将为客户提供一份稳定、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为高品质生活提供长期养老保障。而保险是目前各类金融工具中唯一有着养老金终身领取(人寿保险)经验的行业,应该充分发挥保险在精算、运营、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最具性价比和安全性的税延养老产品。”

  产品类型: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

  据记者了解,多家险企早已“摩拳擦掌”,只待监管部门确定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类型。

  《产品指引》给出了明确答案。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对于提供多种产品设计类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产品设计:处处体现让利于民

  从《产品指引》来看,让利于民体现在产品设计的各个环节。

  在产品的费用方面,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与此同时,明确了相关费用的水平上限。比如,在初始费的收取上,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充分体现了让利于民的原则,同时,也兼顾商业可持续。这主要是因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

  在产品的保险责任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产品的选择方面,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产品指引》规定,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对此,泰康养老产品精算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特别强调:“《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按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按照监管要求,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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