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蔓延至保险中介机构 出资真实性审查升

admin 2018-02-01 10:04:11 导读

导读 : 05月15日讯,保险业强监管不断蔓延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5月12日,保监会对外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将在股东出资、资本托管等方面进行更...

05月15日讯,保险业强监管不断蔓延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5月12日,保监会对外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将在股东出资、资本托管等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除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提交材料证明股东出资真实,还需将基本户和注册资本托管账户进行分设。

据了解,保监会于去年10月13日对外发文,要求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从股东出资、资本托管、职业责任保险等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进行规范。其中,在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方面,保监会曾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

而此次,保监会在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方面进行了再升级。 通知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方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而申请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3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而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交自然人股东出资日当月及前3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此外,如存在股东出资资金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资金性质、权属不清,或者自然人股东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等情形,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核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证明的,要依法处理。

此外,在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方面,保监会在此前要求:机构应该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而此次保监会则要求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基本户和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分设,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注册资本进入托管账户的入账证明。

据了解,专业中介市场准入由过去的“机构许可”变为“业务许可”,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在有意愿投资专业中介的单位和个人日渐增多的同时,风险也逐渐暴露。保监会相关人士曾表示:“有些申请人对保险市场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真实、法人治理及内控健全等方面与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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