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联保代公司私自变更地址未报告 被罚1万

admin 2018-01-05 21:00:06 导读

导读 : 新浪财经讯1月5日消息,今日,保监会公布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和〔2018〕7号,对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经查,宁波保联...

  经查,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此外,其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被宁波保监局依法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5 号)

  当事人: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7-42

  负责人:应广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7 年10 月,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营业地址由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和20 楼。截至2017 年11 月9 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书面报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广庆为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7 号)

  当事人:应广庆

  身份证号码:32021119690412****

  职务: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7-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7 年10 月,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营业地址由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和20 楼。截止2017 年11 月9 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书面报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广庆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应广庆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本站所收集的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本站仅为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上一篇: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 被罚38万元
下一篇:保险行业动态跟踪报告:监管持续升级“开门红”何去何从?

热门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