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5日消息,今日,保监会公布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和〔2018〕11号,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宁波监管局依法对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2 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
称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老外滩5 号公馆
负责人:高金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查,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5 年7 月——2016 年8 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57 份保单在业务系统中记载的销售人员非上述保单实际销售人员,为公司其他销售人员。2016 年,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承保的2 份保单中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投保人真实联系方式,为公司销售人员电话。公司副总经理俞
益本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5 年11 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承诺客户现场签订即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实际给予现场签单的2 名投保人价值1.27 万元的礼品。公司副总经理俞益本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投保资料、产品说明会材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罚款8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11 号)
当事人:俞益本
身份证号码:33022719730908****
职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老外滩5 号公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查,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5 年7 月-2016 年8 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57 份保单在业务系统中记载的销售人员非上述保单实际销售人员,为公司其他销售人员。2016 年,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承保的2 份保单中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投保人真实联系方式,为公司销售人员电话。公司副总经理俞益本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5 年11 月,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承诺客户现场签订即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实际给予现场签单的2 名投保人价值1.27 万元的礼品。公司副总经理俞益本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投保资料、产品说明会材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俞益本警告,并处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保寿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俞益本警告,并处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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