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骗得低保,居然把儿子的年龄‘改’得比自己还大三岁”——据8月2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前不久,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查处了复兴村原党支部书记罗玉良骗取国家低保案。据查,通过改年龄,罗玉良为儿子成功办理低保,领取低保金长达9年,共领取低保金3.39万余元,2018年12月,罗玉良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为其骗保提供帮助的社区主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把儿子年龄“改”得比自己还大三岁,如此造假骗保的手段,荒诞可笑又毫无廉耻。
而更荒唐的是,如此拙劣的骗保手段,竟然一路轻松顺利地蒙混过关,且“领取低保金长达9年”。诚如当地相关官员所说,“不是他有多么高明,而是低保入户审核不严”。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低保审核把关制度。如201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就曾明确,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很明显,如果上述要求能真正落实,像篡改年龄这样的拙劣骗保手段,根本没有蒙混过关的可能。
让人遗憾的是,目前,对相关骗保案件和人员的追责并不给力。无论“骗取低保”还是“审核把关渎职”,都已涉嫌违法犯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出台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依据2011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上述荒唐的改年龄骗保案,不仅属于乱花公款,也明显存在私用公权,亦是典型的“群众身边的腐败”。如此语境下,实在应加大震慑力度。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