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施行我国首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

admin 2019-04-17 06:13:15 导读

导读 :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报记者杨群娜报道 日前,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届时,在台风、暴雨期间,不按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或将受处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旨在进一步解决当前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法预防和减轻水旱风灾害。

  “原来的《防洪法》和《防汛条例》已实施多年,需要针对三防工作新特点细化补充;《条例》可使防台风工作有法可依。”广东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确立了对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制度,提出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情等具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类别或者级别,或者结束应急响应。

  近年来,广东防御强台风时的机制——联合值守发挥了显著效益,该制度实现多部门信息快速共享,决策与信息实现同步。《条例》将其纳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值守机制,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联合值守。

  《条例》提出,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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