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友仁遭遇敲诈报警 警察出警偏袒对方

admin 2018-01-15 11:00:16 导读

导读 : 我名尹友仁,身份证号:430221196711033838.现实名举报湖南省株洲市嵩山路民警苏志,龙云桂及之后办案民警作假,故意制造冤案,事实理由与证据如下: 1、办案民警故意做假,尹智超报...


    我名尹友仁,身份证号:430221196711033838.现实名举报湖南省株洲市嵩山路民警苏志,龙云桂及之后办案民警作假,故意制造冤案,事实理由与证据如下:
    1、办案民警故意做假,尹智超报警时间是5月10日下午6:48分,电话是15074105705,受案登记表故意写作罗中年,罗中年电话18773363212,罗中年反复多次告诉办案民警,7:30分钟在家接到姐姐罗金湘电话才知道这里有纠纷,是尹智超报警之后40多分钟罗中年才知道这边有纠纷。罗中年反复多次告诉办案民警,他到金域天下现场时看见民警正在处理,他只站在外围观看,并没有露面讲一句话,而是打架时才出现并参与打架,办案民警故意做假在受案登记表上写作“协调装修的事情时,尹友仁、尹智超与颜文浩发生打架,罗中年跑过去扯架时被尹友仁用铁锤砸在鼻梁上造成鼻梁骨受伤。”当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事实,还有当时一百多名围观群众看见的真实事情,还是被办案民警颠倒事实真相,故意做假,一个冤案就这样被他们制造出来。
 
    2、办案民警故意作假,隐瞒事实真相,5月10日打架当晚第一次询问时尹友仁、尹智超询问笔录都写作尹友仁右手中指,实际是尹友仁左手无名指,可以认为笔误,但到5月22日被发现时,办案民警一直坚定只认第一次询问笔录右手中指,不肯认左手无名指,尹友仁反复要求办案民警,以事实为准,请求查看第一次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当时伤情照片,因第一次询问时尹友仁还把左手伸给做笔录人看了,还照了相,不存在口误。我有录音可以证明当时受伤确实是左手无名指,还有对方询问时都承认左手无名指已畸形。假如同步录音录像和照片不是左手无名指,民警会拿出证据吗?
 
    3、社会流子颜文浩、吴多一伙非法控制尹智超5个多小时,毫无道理要钱,还有颜文浩当着民警面打人。办案民警对他最基本的询问都没有,反而被打者尹友仁、尹智超经常接到派出所电话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讯问。8月29日接到派出所电话后按时到达,还被强关7个多小时,尹友仁在自我保护时把罗中年打伤,但尹智超一不是肇事者,二没有防卫过当,就连防卫也没有弄伤他人。却把他强关7小时,我认为办案民警不秉公执法,办事不公道,把职权变成特权来用。罗金湘在派出所当着办案民警说,颜文浩一伙不是他母女俩叫来的,是一个叫马玉的人叫来的,办案人并不理,更不调查颜文浩一伙到底是谁叫来的,颜文浩一伙他们连一点点理由都没有,反而得到办案民警的认可。
    在询问、讯问时我都跟办案民警讲,是民警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尹智超准备去开车时,颜文浩追上打尹智超,前后也就是二十几秒钟,当时民警在现场,请求办案民警看执法记录仪,办案民警告诉我打架时执法记录仪没拍到,不可能打架时执法记录仪没拍到,打架双方在询问讯问时都讲:看见颜文浩与尹智超打起来双方都一起跑过去。双方都讲民警也一起过去了,民警自己也证实是他把双方拉开。之后我向多部门反应,之后株洲市天元分局出了证明,打架当时民警苏志在开车,执法记录仪没拍到,那么苏志看见打架不去制止,反而去开车,这不符合人民警察作风,苏志当时开车去哪里,有多远,做什么。还是苏志故意毁灭证据,到底相信哪个证据,是现场拉开打架还是在开车。
 
    4、派出所巡防队员龙云桂、苏志他们作假证,当事双方都说现场有砖,我告诉办案民警是罗中年用砖把我手砸伤的,而两个民警说现场没有砖。苏志说大小还没有正常鸡蛋大小的鹅卵石,龙云桂说拳头大碎石,到底是拳头大碎石还是比正常鸡蛋还小的鹅卵石。这两位民警证言都是相互矛盾。当时确实是砖,并非碎石与鹅卵石,问每一位当地居民都知道,因当时在修补人行道,派出所到打架地方只有一里多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从没到实地了解实情。
    2016年6月3号,我与罗中年同时在株洲市中心医院公安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工作人员直接对罗中年说:你不构成轻伤。之后,罗中年的轻伤二级不知道怎么评上的。
 
    附:事情起因与经过:
    尹智超2015年12月5日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域天下3期11栋2306业主罗思容签定了装修业务,装修快做完时罗思容妈妈罗金湘又把湖景名城6栋2603的装修包给了尹智超,签定了合同后,罗金湘付了三万元定金给尹智超,尹智超按合同按时开工,做到贴瓷片时,罗金湘自己购买了单价120元每平方的瓷片,由于合同包工包料的价格才120元每平方,导致辅材(河砂、水泥)和人工都没钱了,结果她不要尹智超继续做了。
    2016年5月10日下午1点罗思容以下水漏水为由把尹智超骗到罗思容家非法控制5个多小时,到了6:38分尹智超逃出来,非法控制尹智超的4个人分别是颜文治、吴多、罗思容,还有一位不知姓名男子,颜文浩,吴多是到派出所才知道名字的,他们是社会上的社会流子。5:57分尹智超被逼之下打电话要家里送2万元钱给他,他在金域天下被人控制。尹智超妈妈立即打了110,请求110民警来解决,报警电话:15973367656,同时尹智超父亲尹友仁,妈妈何友芬坐做事人张孝干的车到金域天下,到了6:38分尹智超打电话给父亲尹友仁,说他已逃出来了。同时110民警也到了,我在电话里请他们等一下,因当时尹智超已到株洲二桥边,110民警说他还有事先走了,我想逃避不是长久之计,今后又被他们控制怎么办,现在是法制社会。我到金域天下之后,我给我儿子尹智超打电话,要他打110报警,6:48分尹智超打了110报警电话,电话是15074105705,到7:20分民警到了,当时出警有二人,民警到金域天下3期11栋马路边时因当时双方都在广场马路边,民警到后把双方叫到一起了解情况。
    我如实告诉民警,金域天下3期11栋2306罗思容家装修快做完时,罗思容妈妈罗金湘觉得我们做工满意,价格合理,于是把湖景名城6栋2603包工包料包给尹智超做,纠纷起因是湖景名城6栋2603罗金湘房子合同上瓷片包工包料价格120元每平米,而罗金湘擅自购买了单价120元每平米瓷片,导致河砂、水泥、人工都没钱,她又不愿加钱,合同无法进行。我告诉民警,我们有合同,依合同算,罗金湘还要给我贰仟元,我们已经放弃不要了,现在反过来他们要我给他们贰万元钱,他们的理由我们合同上报价贵了,不能依合同算,尹智超多次打电话要罗金湘来算账,罗金湘说她不来,要算就跟颜文浩、吴多他们算,再说颜文治、吴多他们不是当事人,无权来要钱。颜文浩、吴多他们几人也不愿算,什么都不管,坚决要2万元钱,颜文浩、吴多他们无理取闹得到民警的认可,民警苏志了解情况后,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他在金域天下广场边,还没去过罗思容、罗金湘家,民警苏志就说:我们做工不好,湖景名城才不要我们做。(特别注解:当时罗思容、颜文浩、吴多等都没说过质量问题,只有民警苏志一人反复说质量问题,做事从没返过工他却说返过工)。我反复告诉民警纠纷起因是湖景名城6栋2603瓷片人工钱,河砂,水泥没钱,房东罗金湘不愿出,不存在质量问题,更没有返过工。民警苏志不信,要来到房子里去看质量,因当时湖景名城6栋2603罗金湘不在场,民警苏志要求去金域天下3期11栋2306罗思容家看质量,在罗思容家里实在没发现质量问题大家一起又到楼下广场边。下楼之后在广场边又开始调解,民警的调解是帮着颜文浩、吴多一伙要钱。本来民警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恰恰相反,民警无事生非,使颜文浩态度持续升级,导致本案发生。民警处理是帮着颜文浩要钱,这使我无法接受,民警说我不听他的处理转身要走,当时颜文浩态度相当过激,相当凶,我出于安全考虑,请求民警把我们送开,这时民警要双方去派出所处理,于是民警要尹智超去开车,尹智超父母在这里等他来接,当尹智超走了二十多米远时,颜文浩就追上去打尹智超。也就是民警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到尹智超被打,前后也就是二十多秒,这些执法记录仪可以证明。
    双方当事人都在询问时证明了这些,还有围观一百多名群众都能证明。打架发生后双方一起跑过去,同时民警也过去了,在打架过程中,尹智超与颜文浩对打,多人打我一人,我完全处于被打,没有一点点还手余地,这时罗中年出现了。罗中年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向我砸来,我本能地用手拉起我随身带的工具袋拦了一下,同时工具袋被砸掉在地,左手无名指特别疼,同时另外几人拳头打在我全身多处,我随即捡起工具袋,拉出锤子,四周挥舞以自我保护,在挥舞过程中打到再次来打我的罗中年的鼻子,在打到罗中年鼻子后,双方处于对峙状态,后民警将我的锤子拿走,尹智超与颜文浩也没有继续打架了。这些当时执法记录仪可以证明,一百多名围观群众可以证明,还有伤情可以证明,打我的人罗中年鼻子受伤之外,其他部位都没有伤,其余人也都没有伤,而我全身多处被打伤,这些有派出所伤情照片和医院记录都能证明。罗中年把我左手无名指砸得永久性变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不作为处理导致我恶运的开始,到派出所后还有更多做假事情发生。
 
    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尹友仁对罗中年鼻梁造成的损伤属于正当防卫,而尹友仁手指骨折确是由罗中年故意伤害所致。请求法院判处罗中年赔偿尹友仁相应的损失。
 
此至
 
呈报人: 尹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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