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今年6月18日晚发生于如东县掘港镇境内的“奥迪A4”小轿车拖行男童致死案,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昨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了解,6月18日晚,31岁的刘某某,在大量饮酒后不顾朋友劝说,驾驶“奥迪A4L”小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路段时,与同向而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上载有一对母子,被害人梁某某当场倒地,其子赵某某身体被悬挂于汽车右侧后视镜上(详情见江海晚报6月20日7版)。
性质恶劣的是,肇事者刘某某明知发生事故,仍将电动车向前推行180多米后逃离事故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赵某某悬挂于汽车右侧后视镜上,遂利用汽车与警示桩交会,使被害人赵某某身体与汽车车身分离,重重摔落在地。
法院查明:肇事者刘某某将男童利用警示桩撞落后,继续驾车仓皇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刘某某所驾车辆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他人轿车发生碰撞事故。
之后,一个路人在自家小区巷中发现赵某某尸体并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在如东县某批发市场内发现肇事轿车,但驾驶员去向不明。案发次日凌晨,肇事者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电动车骑行者梁某某系轻微伤,被害人、梁某某之子赵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上述两起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周朝晖 通讯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