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旬老人诉女婿妨碍祭奠 擅移骨灰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admin 2017-04-05 21:06:39 导读

导读 :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熊琳钟雅)认为女婿擅自移动女儿骨灰,妨碍其祭奠,83岁的王先生将女婿陈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清明节前夕,法院一审判决认...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熊琳 钟雅)认为女婿擅自移动女儿骨灰,妨碍其祭奠,83岁的王先生将女婿陈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清明节前夕,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权,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王先生诉称,因家事问题,女婿拒绝其看望女儿骨灰。王先生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致其无处祭奠,精神上遭受伤害。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因家事问题,其与岳父发生过争执。妻子火化后,其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同时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已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点,并未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的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祭奠的权利,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先生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予以解决。

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处置: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法官提示,从维护家族和睦的角度,亲属间应以协商为主,妥善处理遗体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亲人祭奠等事宜。如协商无果,权利人应及时搜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丧葬事宜参与权、决定权、墓碑署名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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