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乐视网表态“被要求回购乐视体育股权”:不应承担该责任
2日晚间,乐视网发公告称,近期,乐视网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上海元祯要求乐视网、乐乐互动、北京鹏翼收购上海元祯持有的乐视体育全部股权并支付上海元祯投资款及计算至2019年7月3日之利息共计2.24亿元人民币。不过,乐视网认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乐视体育案件回购责任。
此外,上海元祯还要求乐视网、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共同承担上海元祯为本次仲裁相关事宜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共20万元人民币及仲裁费用。
乐视网认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乐视体育案件回购责任,前述案件所述事项未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签约行为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回购责任对上市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及司法体系对违规担保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精神,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债务、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内容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开资料显示,乐视体育于2014年3月成立,于2015年4月引入投资者并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A+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A+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A+轮融资协议》”)。
2016年4月,乐视体育再次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
《B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北京鹏翼)回购条款。原股东承诺的义务为乐视体育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上市工作,原股东将在投资方(并由各投资方分别单独决定)发出书面回购要求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
2018年6月,乐视网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根据公司当时可核查到的有关合同,相关协议的签署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亦未获知该事项发生的原因。相关协议法律效力存疑。
2018年7月,乐视网公告称,公司目前可见的公司及乐视体育其他股东于2015年4月27日签署的《A+轮股东协议》中,签字页“乐视网”公司落款处仅有贾跃亭先生签字。此外,乐视体育及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乐视体育原股东方均未盖章。公司尚未掌握A轮融资相关完整议。
乐视网在该份公告中强调,上述提到的所有协议均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积极应对,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