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国家对“散乱污”企业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健全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举报通报、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动态排查分类处置。
按照属地网格化管理和部门职责分工,以“八大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继续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排查名单经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后,建立“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台账,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明确牵头责任单位,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1.开展产业政策符合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动态排查并提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恢复生产。强化节能监察工作,查处能耗超标的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开展环境污染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动态清理,提出应办而未办理环保手续、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清单。指导整改提升类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无环保设施或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动态排查并提出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开展违法用地整治攻坚专项行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动态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5.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攻坚专项行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动态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开展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排查的清单,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开展安全生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应急部门动态排查并提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市应急局负责)
7.开展国有企业闲置厂房内“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国资监管部门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闲置厂房租赁情况动态排查整治,消除国有企业闲置厂房内的“散乱污”企业。(市国资委负责)
8.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清理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应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动态开展纳入“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动态清理排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保管、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事故。(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精准施策强化整治。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落实“三个一批”措施。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整合搬迁一批,对工业园区以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且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严格标准验收销号。
建立“一企一档”整治销号台账。关闭取缔类企业,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整改提升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经所在地区(县)政府认定后方可销号恢复生产。对验收未通过的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停产整治要求,严防非法恢复生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巩固成果开展“回头看”。
对上年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次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做好“四个查”:查关停取缔类企业,重点查看是否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有无死灰复燃;查整改提升类企业,重点查看环保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查整合搬迁类企业,重点查看原厂区是否“两断三清”;查“散乱污”企业是否有异地转移现象发生,重点查看是否向偏远乡村、废弃厂房和城郊仓库等重点部位转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抽查20%的企业,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抽查40%的企业,乡镇(街道)抽查40%的企业,确保全覆盖开展“回头看”。(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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