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环保局官网显示,根据12月20日郑州市空气质量会商情况,未来4天郑州市将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郑政文〔2018〕177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12月20日2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并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且持有“红警通行证”的除外)。
水泥、耐火材料、棕刚玉、磨料、白刚玉行业停产。
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1)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一厂一策”停限产措施红色预警或错峰生产要求,从严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且持有“红警通行证”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城建委、市环保局
(2)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与口岸办
(3)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4)全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且持有“红色通行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与口岸办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全市所有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控尘办、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轨道公司
(2)电解铝、氧化铝行业降低所有污染源排放总量的50%(以在线监控数据计);
水泥、耐火材料、棕刚玉、磨料、白刚玉行业停产;
碳素行业按计划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电厂污染防治设施要全部开启,脱硝设施满足工况条件下优化运行降低氮氧化物浓度。
自备电厂压减生产负荷,力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市发改委积极向省发改委协调,力争全市上网电厂发电量压减2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有RTO处理工艺的汽车、空调、电子机械设备等制造企业要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达标排放,并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垃圾焚烧、医疗危废焚烧等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生产计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部门及辖区政府要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三员”作用,排放超标的坚决关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工业结构实际,有针对性的采取加严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严查“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确保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禁烧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