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鑫海矿装发布收到股转系统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经股转系统查明,2016年02月02日,烟台鑫海耐磨胶业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02月02日至2017年02月02日。
上述借款由鑫海矿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人烟台鑫海耐磨胶业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上述事实已构成关联交易,但鑫海矿装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股转系统认为对鑫海矿装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中一负有主要责任。
因而股转系统对鑫海矿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其时任董事长张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中一采取出上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鑫海矿装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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