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日消息(记者史瑞丽)11月30日下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规定提出,今后将把少数民族聚居镇的旅游业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少数民族聚居镇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鼓励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工作
规定指出,省和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师、科技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定期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镇工作期间,除派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对其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其他地区的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镇及其所在市县的教育投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免除相关费用并给予补助;对少数民族聚居镇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培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开发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
近年来,民族特色旅游项目发展态势良好。规定指出,省和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聚居镇的旅游业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对少数民族聚居镇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省和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聚居镇合理规划和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镇),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具有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休闲旅游、民俗旅游。
少数民族聚居镇办企业给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在少数民族聚居镇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投资、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和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扶持。
广告不得出现歧视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规定还明确提出, 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文艺表演中,以文字、语言、图像、舞蹈表现等形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产品外观设计、广告、展销展示、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