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草案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设立了一章进行规定,此内容被许多人视为一大进步。笔者认为,这背后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担忧以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享受着网络互联带来的便利,但同时,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屡禁不止的骚扰广告电话、轻而易举的人肉搜索,更有甚者拿着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贩卖,钻尽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无边界性和受众广的特点,个人信息若在网络上随意传播并经不当使用,轻则对个人生活造成困扰,重则影响其人身安全。
如今,收集信息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越来越简单,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越来越高、情况越来越复杂。有人发现,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如姓名、性别、年龄)信息外,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虚拟内容也变成了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自己爱去哪些地方、爱看哪类电影、消费水平如何……大数据甚至比自己还要一清二楚。因此,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时,要考虑对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可能会暴露个人生活偏好和隐私甚至可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的信息进行保护,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处理好其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平衡好网络平台同权利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在面对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事件时,应谨慎对待,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网络世界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的范围究竟是什么?哪些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草案真正确立并实施以前,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对公众自身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继续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