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1日讯 深交所网站1日公布了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蓝科技”)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108 号)。
监管函显示,京蓝科技2017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及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2017 年该公司多次向参股公司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乌兰察布公司”)提供有息借款,期间日最高借款余额为 2.24 亿元,占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56%。2018 年,京蓝科技继续向乌兰察布公司提供有息借款,期间日最高借款余额为 3.56 亿元,占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4%。
深交所指出,京蓝科技迟至2018 年 10 月 12 日才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4.3 条和第 7.4.4 条的规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