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市场发【2017】27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晋发[2016]34号)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使景区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价格环境,现就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环境,积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积极行动、主动担当,多深入景区(景点)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景区(景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理顺门票价格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体制机制创新企业要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本着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格的原则,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严格执行《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
《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法字[2015]295号)明确了旅游景区政府定价内容,即除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区间班车、缆车、索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导游等其它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各级都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严格禁止将已放开的定价收费项目再纳入管理。
三、认真执行对特殊群体门票减免优惠政策,体现社会关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体现对特殊群体的政策优惠,近年来我省对特殊群体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渠道不一,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现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省所有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等凭合法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予以免票。
2、依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老年人进入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优惠政策调整明确如下:(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2)60周岁-64周岁(含64周岁)老年人进入非国有控股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非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3、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戒牒证、皈依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信众,实行免票。
4、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多日游游客、国内外团队游客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景点)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活动,拉动旅游消费。
四、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1、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公布《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晋发改市场发[2017]38号)要求,努力做好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目录以外,新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属于依托历史、文化、自然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的自动进入目录,先行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坚决杜绝不作为和越权定价问题的发生。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2、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晋政发[2015]17号和原省物价局[2015]146号文件精神,即自2015年7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统一降价15%,保持3年不变,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景区(景点)积极参与活动。
3、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依据相关规定,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4、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原单个景点的门票,供游客自主选择。
5、对新开发建设的景区(景点),要优化服务、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根据开发建设程度可制定1至2年的试行价格,待全面完工后再正式核定价格。制定价格时要参照全国和我省同类景区门票价格水平,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五、强化价格信用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及旅游场所的停车场要强化价格信用建设,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景点)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门票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精神,为全面掌握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有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市场处)备案(详见附表),我委将定期对各地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七、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停车场收费和景区区间班车、缆车、索道等交通运输服务票价、旅游商品价格及旅行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权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各市发改委将上述规定印发辖区内各旅游景区(景点)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附表:山西省××市旅游景区(景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