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非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部分新开发建设景点,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前1个月内随意提价;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日前,我省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景点优惠政策、门票价格管理及社会监管。《通知》运用价格杠杆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使景区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景区以多种形式拉动旅游消费
在特殊群体政策优惠方面,近年来我省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渠道不一,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此次,我省对这一现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全省所有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等凭合法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予以免票。
老年人进入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优惠政策调整如下: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60周岁—64周岁(含64周岁)老年人进入非国有控股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非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戒牒证、皈依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信众,实行免票。
同时,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多日游游客、国内外团队游客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景点)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活动,拉动旅游消费。
新开发建设景点节前1个月内不得随意提价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景区门票价格,将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其中明确,对《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以外的新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属于依托历史、文化、自然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的自动进入目录,先行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统一降价15%,保持3年不变,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景区(景点)积极参与活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依据相关规定,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原单个景点的门票,供游客自主选择。
对新开发建设的景区(景点),将根据开发建设程度可制定1至2年的试行价格,待全面完工后再正式核定价格。制定价格时要参照全国和我省同类景区门票价格水平,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景区区间班车缆车等价格也将获监督检查
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及旅游场所的停车场要强化价格信用建设,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景点)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停车场收费和景区区间班车、缆车、索道等交通运输服务票价、旅游商品价格及旅行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权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记者 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