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从贵刘桂恒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公开信

admin 2016-04-05 11:43:52 导读

导读 : 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燕 光华通讯社记者 刘彤 刘娜 冯若琳 邢会霞 亚欧日报记者王祥芸 刘平 景明丽 光华网视台记者刘秀琴 马英秀 吴丹 太平洋观察记者罗列 魏媛 姚世海 九州...

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燕 光华通讯社记者 刘彤  刘娜   冯若琳  邢会霞  亚欧日报记者王祥芸  刘平  景明丽  光华网视台记者刘秀琴  马英秀  吴丹  太平洋观察记者罗列  魏媛  姚世海   九州之窗记者吉利  胡风  朱宏图   中国头条新闻记者廉杰   房铭名  联合报道 


(两会后)致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肇州政府恶意欠薪)

尊敬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我们(吕从贵、刘桂恒)是肇州杏山工业园区(国家级)大庆皓月肉牛屠宰综合车间、等项目的实际施工者,该工程2014年8月份发生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案件,2014年11月3日被肇州检查院错误决定不批捕,至现在涉及的金额1800多万元,其中涉及农民工和材料商人数之多,民愤之大。犯罪嫌疑人陈永辉在取保后审期间合伙骗取的好几百万元,并且与长春皓月集团副董事长徐少玉、肇州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各部门领导连在一起,实施对该工程强制霸占、非法施工、占为己有,强制霸占以达300多天。我们誓死悍卫享有我们留置权的工程。到现在肇州政府等领导还在背后纵容和支持犯罪嫌疑人陈永辉。

 

 

 

 

 

有些事情都浮出水面,具体如以下几点:

1、肇州政府、园区管委会的领导是恶意欠薪的主导者,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5年2月12日春节前几天,在肇州劳动保障局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政府领导(高秀军)监督发放过程中,陈永辉父子造假把钱骗走,我们说了政府领导也不管,装作没听见,大部分农民工没拿到血汗钱,一直到今天,甚至还把没拿到钱的农民工拘留了。

 

 

 

 

 

 

②肇州县长徐东伟、园区管委会主任刘晓东、高秀军等人不顾长春—肇州来回不停的奔波忙碌的辛苦,2016年2月5日终于不负肇州政府领导所望,把肇州本地的材料款全部付清,那么多的农民工在劳动局备案登记,苦苦的等待、期盼政府领导给解决农民工血汗钱,可政府领导根本就不顾农民工一家老小的死活,都丧失了一个国家干部的良知,这背后肯定隐藏着什么。其一、以后工地在强制霸占非法施工肇州本地人不在去阻拦,这样不影响政府官员的政绩,好升官发财。其二、怕肇州本地人和我们联合告园区虚假谎报、伪造政绩这件事,因为他们知道园区造假的详细情况。其三,就是幕后有不可告人的交易。唉!肇州政府官员也是不容易,费尽脑汁,用心良苦。

③近2年来,农民工为了讨要自己的血汗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去了大庆、黑龙江省、北京,甚至去了中南海进行非访。这一切的一切,肇州政府领导都无动于衷、无人过问,反而把上访的农民工拘留了,也不知道肇州政府是怎么给大庆、省、北京通过信访局回复的。这跟中央国务院李总理千方百计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完全在唱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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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5月8日,陈永辉指使一伙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强制霸占该工程,把我们打出施工现场,把该工程占为已有,并且殴打该工程80多岁的看护老人,而肇州政府说这种行为是正常,不属于强制霸占(见网站肇州联合调查组跟贴内容),难道工地上不死人不算是强制霸占吗?

32015年8月25日,我们打电话给县委书记王兴柱,他说知道这件事,是民事,我们就跟了一句,伪造公章骗了将近200万也是民事啊,电话挂了。在肇州公安局、检察院没有任何材料上说是民事。在2016年1月28日,分別用“17713390007、17758830007”两个手机号打给我,20点17分40秒我接了,第一句话骂我“操你妈......”我没录上,之后我全部录上音了,说“我是肇州原县委书记王兴柱...你整我,我怕你啊,我叫公安局找你去.....”怎么公安局是你家的,公安局是为老百姓保驾护航的,承制恶人的地方。你要收拾一个老百姓就如捏死一只蚂蚁那么简单,这个我相信。你作为一位县委书记,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你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付己重托交给你的,是叫你为人民服务的,做一个好公仆,你还记得入党前的宣誓吗,而现在你呢?不就是在各大网站上报道了“实名举报肇州原县委书记王兴柱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你反而利用党和人民交给你的权力整、收拾一个合法的老百姓,这是一名优秀共产党员、县委书记的作为吗?是不是揭穿你老底了,影响你伪造政绩。影响你升官发

财了,真是为你感到羞愧。

 

4、肇州公安局现在“口口声声”说该案构成犯罪,可2014年11月份肇州检查院对该案做出不批捕决定,2015年6月4日肇州公安局张局长说一个星期内走“复议”、“复核”的法律程序。至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也不走“复议”、“复核”的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陈永辉在取保侯审期间又和他儿子合伙骗走好几百万并且指挥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制霸占该工程。我于2015年5月份报了案,长达6个多月肇州公安局出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犯罪嫌疑人陈永辉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注明确规定。“被取保人取保期间”“不得从事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特定活动”。我于2015年11月22日申请复议,公安局受理了。可为什么取保前与取保后的违法活动的性质是一样的,可取保前的违法活动可以立案、抓人;而取保后的违法活动就出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假如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正确的,那么取保前立案、抓人不就是怨案错案吗?我在肇州公安局申请复议,可是肇州公安局在2016年2月23日出示了一份《刑事复议决定书》州公刑复字[2015]3号。2016年2月26日我在大庆公安局对《刑事复议决定书》申请复核程序2016年3月21日大庆公安局撤销肇州公安局的《刑事议决定书》,面不知道肇州公安局出的结果方?

 

5、该项目是肇州县重点招商项目,从2012年--2015年已经施工四年了,可肇州建设局说不知道该项目没办任何施工手续,这话可笑吧。这不是存在失职、渎职吗?2015年肇州建设局对该工程查封五次,但依然继续施工,实际就是明封暗保。肇州建设局说他们的罚款(肇州建设局领导说没有材料证明陈永辉挂靠盛鑫公司的,与肇州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上的说法完全不相符)现在已经交完了,可以补办施工手续了。吉林盛鑫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重复发包、重复收保证金、截留工程款、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连肇州建设局发函给吉林盛鑫公司也不予理会,吉林盛鑫公司的行为极其恶劣,完全就可以取消吉林盛鑫公司的资质,还有资格补办招投标手续吗?肇州建设局是以罚款为目的呢?还是以制止吉林盛鑫公司的非法行为为目的呢?手续给补办完了,吉林盛鑫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永辉在去坑害他人就是合法的了。这背后是不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6、皓月集团的高管(副董事长)在陈永辉取保侯审期间还把工程款满着我们给他,让他占为己有,根本就不顾工程进度减缓甚至停工,作为皓月集团内部的高管(副董事长)根本就不考虑集团自身的利益和损失,反而用各种方式把工程款给陈永辉占为己有,这背后肯定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裴显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中国人民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等专家关于“准确处理建筑领域经济型犯罪实务理论研讨会”(以下简称“专家研讨会”)的内容:

(1)建筑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截留自己基于业务所持有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如携款潜逃、转移等),数额较大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承包人只能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数额较大工程款的用途并将其归个人使用,但有归还意愿的,应当按挪用资金罪论处。

(3)在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情况下,尽管项目经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项目经理仍是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故项目经理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将债务转嫁给建筑企业,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转嫁债务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4)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都由建筑企业承担,故从实质而论,挂靠方项目经理仍然可以认定为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故显然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5)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并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容是所谓授权项目经理,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出据任命书,介绍信、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方式,赋予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以建筑施企业名义对外行为的权限,建筑施工企业愿意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授权型项目经理可以或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根据以上5点肇州检查院的不批捕决定,与专家研讨会的内容、浙江省高院下发致全省刑事审判庭的通知内容,恰恰相反,严重不符,不知道是该专家研讨会、浙江省高院下发致全省刑事审判庭的内容是正确的,还是肇州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结果是正确的,难道肇州检察院的水平比专家、浙江省高院还高吗?详情见以下几点:

①犯罪嫌疑人陈永辉伪造公章骗取200百余万工程款,在肇州检察院不构成犯罪,应该在中国恐怕也是首例,下面真与假的公章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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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公安局报捕卷中没有任何材料(包括陈永辉的询问笔录)能证明程永辉是挂靠吉林盛鑫公司的,而在肇州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上,说犯罪嫌疑人陈永辉是挂靠吉林盛鑫公司的,肇州检察院是听谁说的呢,听说也可以做为证据吗?用挂靠盛鑫公司的名义来替陈永辉开脱罪责。

③犯罪嫌疑人陈永辉和吉林盛鑫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吉林盛鑫公司给陈永辉出了授权委托书,公安局笔录中陈永辉说自己在吉林盛鑫公司工作,这跟研讨会的内容正好相符,完全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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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根据肇州公安局报捕卷宗中的询问笔录内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陈永辉的财务账),更能证明陈永辉截留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

   (5)根据肇州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说明书中说:犯罪嫌疑人陈永辉主观诈骗故意不明确“工程系真实存在,合同也系客观存在”,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不明。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该法条明文明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行为”是指: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陈永辉伪造合同印章和把已经发包给吕从贵的工程又背着吕从贵发包给刘桂恒,就是这一条所说的诈骗行为)。

  ② ....... image047.jpg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陈永辉作为工程项目发包人,一无资金,二无施工队伍,以我二人承包其发包工程项目收到的巨款,只给部分,引诱我们继续投入工料、资金施工继续履行合同,就是这条所说的诈骗行为)。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陈永辉以我们施工合格的工程获取巨额工程款,应当如数付给我们,他却非法截留、占有共计870万元后逃匿。陈永辉是案发后,被县公安局从长春抓回来的,就是这条所说的诈骗行为)。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陈永辉专靠倒卖合同、“空手套白狼”非法占有我们应收的巨额工程款,就是本条所说的“其他方法”的诈骗行为)。

据以上法条的明文规定,对照陈永辉在本案中的以上五项犯罪行为事实,显然陈就辉完全符合、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必要要件!

我们从2014年11月4日,在省、市县检查院进行申诉控告,2015年8月份大庆检察院控申处蔡春宏处长口头通知我们同意肇州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我们一直追要书面答复,一直到2016年2月26日,蔡处长说想要书面答复可以,你们在肇州检察院重新申请,可以给你们出书面答复,我们长达14个月的控申就这样白跑了。2016年3月1日肇州检察院领导说,这是省市检察院把球又踢给我们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同意批捕决定的结果已经出来了,在重新来我们这里申诉控告已经无效了,他们这种做法我们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以上几点更说明肇州县官商勾结、包庇犯罪、恶意欠薪、虚假谎报、伪造政绩、滥用职权、不作为、失职、渎职、腐败等严重行为。以上各个部门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肇州政府关系网链。

我们多次通知肇州县徐东伟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刘晓东、高秀军等领导。在我们这件事(涉嫌诈骗等罪,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资)沒有解决之前,任何人不得强制霸占该工程,不得在该工程上非法施工。否则出现流血事件(2015年6月份省、市人大给肇州政府写了信函,防止有流血事件的发生,但无人过问)等任何恶性事件(如果发生,也是肇州政府领导逼的)发生都有肇州县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刘晓东、高秀军承担全部责任,望肇州政府各位领导妥善处理,希望领导在各大网站上发表处理方案。

 

 

 

    以上内容属实,望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此事。

(该工程受害人)写信人:吕从贵、刘桂恒

                  2016年3月1

(注:本公开信给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各寄一份,防止在各大网站肇州领导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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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详细内容见各大网站(百度上搜)

1、2015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肇州国家级开发区恶意欠薪违建企业曝光》。

2、2015年12月14日《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官商勾结致违法企业和嫌疑人逍遥法外》。

3、2016年1月15日《实名举报肇州原县委书记王兴柱弄虚作假、包庇罪犯》。

跟贴:①2016年1月21日《关于近期网络媒体上涉及我县三篇报道中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情况反馈》肇州联合调查组。

②2016年1月25日,吕从贵对肇州联合调查组所述情况的反馈《大庆市肇州县政府以谎言掩盖谎言就是想赖农民工工资》。

至今肇州联合调查组不再跟帖。

4、2016年2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政府恶意欠薪》。

5、2014年4月《准确处理建筑领域经济型犯罪事实事务理论研讨会》。

6、近期马上曝光《肇州原县委书记王兴柱恐吓、吓唬吕从贵的电话录音》。

7、马上发表《整个事件详细经过涉及的部门和人物,附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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