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姐通过某中介公司推荐,看中海珠区某物业。经纪人对房屋进行查册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给梁小姐,并明确告知该房屋非房改房。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税费由买方支付。当梁小姐办完按揭手续,按揭公司工作人员提醒梁小姐是否约定由谁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时梁小姐才发现该房屋虽不是房改房,但并无缴交土地出让金,若不缴交则不能上市交易。中介公司表示,此前已有询问业主,业主表示应已交土地出让金。但梁小姐认为其仅承担房屋税费,而土地出让金不属于税费,不应由其承担该费用。三方就土地出让金问题互相推搪,交易一度中止。经协会多次与中介公司协商,三方达成共识,各自承担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房屋最终成功过户。
案件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权属转移补办土地有偿适用手续的,属于交易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下称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按交易双方报价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较高者确定);属于赠与的,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价格的1.6%计土地出让金。
协会提醒消费者:该案件中房屋类型既不是房改房,在该房屋的房产证中也未有相关土地出让金注记(即“已办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年限70年从****年**月##日起计”),故业主认为其房屋不存在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当房产证或查册中未有土地出让金相关注记的,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前应主动前往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核实,确认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