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员工索要54万年度奖金 牵出7.8亿股票质押违约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11:07:03 中财网
原标题:券商员工向原东家索要54万年度绩效泡汤!后面竟是一桩7.8亿股票质押项目违约案因踩雷股票质押7.82亿元,这家券商资管前员工追讨年度绩效泡汤啦!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原长江资管员工居某在离职后向老东家追索绩效奖金共计53.69万元,其中包括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由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其部门承接的两个股票质押项目出现违约,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并大幅影响公司业绩,公司有权决定不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
追索绩效奖金53.69万元
判决书显示,居某于2016年3月31日进入被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资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居某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变动薪酬,其中变动薪酬包括业绩提成、绩效奖金等项目。
2018年4月18日,居某因个人原因向长江资管提出辞职申请,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7日。因长江资管未及时为居某办理退工手续,经居某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长江资管于2018年7月初向居某出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的《离职证明》。
居某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被扣罚的工资人民币3489.66元;
发放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
参照2016年标准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参照2017年第三季度标准,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
此前在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曾立案受理过居某提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期间,居某申请撤销了支付2.95万元延迟退工损失的请求,但2018年8月27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居某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7.82亿元股票质押违约
根据判决书,在居某任职期间,其部门承办的两起股票质押项目均出现了违约,共有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
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长江资管、长江证券分别与案外人鹏起科技、丰利科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别涉及借款本金3.72亿元和4.1亿元。然而此后,这两起项目均先后出现了违约,共计借款本金7.82亿元及利息未能收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项目均由居某当时任职的长江资管资产管理总部承办,而2018年6月长江资管撤销了资产管理总部,将相关人员并入结构融资总部,更名为结构融资部。
长江资管认为,根据已提交的证据,鹏起科技和丰利科技此前已有大量负面新闻报道,资产管理部在承办过程中,仅完成形式上的走访,并未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导致项目通过审批,结果给长江资管造成重大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由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截止目前鹏起科技和丰利科技两个项目合计7亿多元借款未能按时回款,大幅影响长江资管业绩。且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年度绩效奖金未作明确约定,长江资管有权依据经营业绩和绩效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因此在长江资管于2017年度已发放居某包括集团奖励、部门奖金等各类奖励的情形下,难以支持居某要求长江资管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全部四项追薪请求
此外,法院还驳回了居某要求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工资差额3489.66元,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10.79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某于2018年5月17日因辞职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长江资管已经足额支付截至2018年5月17日的工资,且居某此前所在的业务团队已因负责人离职而解散,根据长江资管的相关团队管理办法,其业绩留存金、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发放业绩提成部分不再发放。故对居某提出的发放2018年5月工资差额3489.66元、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对居某提出参照2017年第三季度标准,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的诉求亦不予处理。
居某对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居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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