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合作"松绑":缓解险资另类投资压力 拓宽投资渠道

admin 2019-07-04 17:07:56 导读

导读 : 保信合作迎来“松绑” 据中国证券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保信合作迎来“松绑”

据中国证券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保信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2018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抽查信托公司,对影子银行、交叉金融、保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8年上半年抽查的5家公司已于2018年底收到监管的整改意见,处罚结果也已陆续公开。

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保信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保信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

明确去通道、去嵌套监管导向

据证券日报,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通知》显示,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据证券时报,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保信业务的准入条件,保信合作新规将此前的三个条件缩减至两个,并对其中一个条件放宽了限制。

具体来看,不变的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放宽的条件是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由3年缩减至1年。此外,新规不再提及“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要求。

根据此前的规定,符合条件可以开展保信业务的信托公司仅有26家,不少保险业人士表示,可选择性太少。

保信合作新规的实施意味着,获得“入场券”的信托公司从26家大幅增至约50家——即逾七成的信托公司都有资格开展保信业务。仅有少数公司暂不符合条件,其中包括9家信托公司未满足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以及部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

在保信业务新规下,近一年具备展业资格的信托公司包括重庆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江苏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建信信托、昆仑信托等。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主要利好两类信托公司:一是打得起价格战的公司;二是对资产有把握能力的公司。

险资另类投资压力或将缓解

据经济观察网,《通知》对单一信托规模做出了要求:对于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而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通知》也做出了一些调整,由“投资劣后受益权需要上报”变更为“禁止投资劣后受益权”;由“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需要上报”变更为“一层嵌套即需要上报”。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银行存款,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③投资不动产,④投资股权,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在保险的资产配置中,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风险品种一直占有较大的比例,而股票和基金的投资占比有限。而近几年来,保险资产存款、权益外的另类资产配置比例不断上升,但随着金融监管趋严,2018年增幅缓慢,而《通知》有利于拓宽险资另类投资途径。

海通证券非银分析师孙婷在研报中称,《通知》的核心精神放松了保险和信托合作,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了集合资金信托评级要求,增加了单一投资者集中的要求。其主要影响有几个方面:首先,缓解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拓宽投资渠道。其次,可能小幅挤压险资配债资金。第三,有助于降低龙头地产或主流平台的信用风险。第四,小幅助力社融增长。

分析:拓宽投资渠道 让险资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全国保险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新规的出台实际上对于信托是一个正面的消息,所谓的“松绑”,其实也是为了让保险资金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险资金需要找到更多投资收益的出口,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可以和保险资金进行有效对接。“实际上因为信托也是一种金融的活动,保险资金需要找到很多的投资收益的一个出口。那么通过和各种各形式的金融产品进行有效对接,可以壮大保险资金的实力,让保险资金有更好更稳定的收益。”郝演苏说。

申万宏源分析师马鲲鹏认为,《通知》发布后,信托产品有望成为险资另类资产的重点补充方向。2016年至今10年期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为3.33%,而同期信托收益率均值为7.13%,利差长期保持在3个百分点以上。从2018年初至今,伴随长端利率小幅下行,国债与信托利差明显走阔。结合近期银保监会规定,保险资管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可实行注册制管理并交由中保登办理,以提升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

华泰证券分析师张继强认为,《通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缓解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拓宽投资渠道。二是可能小幅挤压险资配债资金。在强制担保的条件下,信托产品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收益比配债更为丰厚,存在一定的性价比。三是有助于降低龙头地产或主流平台的信用风险。四是小幅助力社融增长。资管新规后非标难以融资,社融占比持续降低。保信合作下非标业务通过信托产品展开,会部分抬升社融增速。五是对保险股利好,险资的投资渠道有所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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