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7-097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森”)提供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为进一步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加快项目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经审慎审查,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向“浙江锦森”追加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财务资助。同时,项目合作方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浙江锦森”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2、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
3、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浙江锦森追加提供不超过总额人民币4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浙江锦森提供不超过总额人民币7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3、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
4、本次财务资助的期限: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之日起自浙江锦森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在扣除项目发展资金及运营费用后有结余资金归还借款时。
5、财务资助利率:无息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裙房318室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玲珑
成立时间:2017年5月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24.8%、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4.8%、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24.8%、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25.6%,无控股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10月31日,项目公司总资产1,190,009,409.89元,净资产9,409.89元,2017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590.11元,净利润-590.11元。
浙江锦森于2017年8月16日以人民币232500万元价格竞得的萧政储出【2017】14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08月29日成立全资子公司浙江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目前该地块已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该地块面积63742平方米,容积率≤2.20,东至现状铁路,南至第四桥横河,西至规划河道,北至规划南三路。
关联关系:“浙江锦森”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无。
三、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公司将委派相关人员至浙江锦森投资,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对浙江锦森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萧政储出【2017】14号地块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满足了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也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根据合作协议,其它三方股东也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对该公司进行财务资助,因此,本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止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本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为不超过人民币26.4亿元。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还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说明
因项目快速开发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向浙江锦森追加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的股东借款用于提前支付土地款等,鉴于股东大会尚未召开,还未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为保障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公司控股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愿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则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担相关财务资助义务,并承担提前支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豁免前置审批程序,并予以追认。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