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申请执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谭康、黄炜、戚文联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5号1804房、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229号702房的房产。受本院委托,广州市建证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建证评字TH-JZSS-FD(2017)053101号】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载明上述两处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共20212847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特公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评估报告书》。法定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公告人对上述公告的《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评估报告书》有异议的,应在法定公告时间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认可上述文书确定的内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