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按照要求,吉林省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达65元。
《通知》要求,各统筹区于11月30日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将新增保费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对于年度新增参保人员,由新增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障局组织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信息,并同步划转大病保险保费。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政策的对象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
《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特殊人群待遇水平。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退出医疗救助对象时,合规医疗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00元)的,退出医疗救助对象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城乡居民统一调整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