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自5月1日起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按总费率1%执行(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各为0.5%);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至2020年4月30日(不含建筑、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工伤项目参保登记),即在现行费率0.2%-1.9%的基础上下调50%降至0.1%-0.95%。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我区在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未对企业历史欠费集中清缴,未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相关部门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盘活基金存量、动用累计基金等措施解决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缺口,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需要强调的是,职工个人待遇不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的影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调整,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基本无影响。(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