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周燕芳:保险业手续费佣金支出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2019两会
由于没有太多的进项税来抵扣,即使在“营改增”之后,保险行业的整体税负情况也并不轻松。本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提交议案表示,目前保险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政策,与保险业务经营规律特别是长期险特性不符,建议予以调整,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财税〔2009〕29 号),人身保险企业支付的营销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财产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限额为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经统计,人身险行业2015年、2016、2017年度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分别为1491亿元、2386亿元、3158.19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比例分别为12.68%、14.43%、15.85%,业务结构良好的大中型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支出占比更高。2015年、2016年、2017年寿险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巨大,分别调增455.9亿元、854亿元、1166.03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的手续费佣金支出为2666.72亿元,占当年度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17.1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1114.89亿元,行业税负不断加重。
而在产险方面,从行业数据看,财产险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季度末手续费佣金支出分别为1355.96亿元、1814.55亿元、1786.42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比例分别为14.54%、17.21%、20.28%。从税负情况看,手续费佣金费率持续走高,对公司经营数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财产险全行业2018年三季度末手续费佣金纳税调整占利润总额29.41%,不考虑其他因素,利润总额的54.41%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周燕芳认为,从实际经营情况看,按限额扣除与保险业务经营的规律不相符,且对企业影响较大,导致企业纳税调整过高,增加了税负,特别是对重点发展长期期缴业务和风险保障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利。
“手续费、佣金是保险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且坚持保险姓保、回归保险本源决定了寿险新保期缴业务比重增高,使对应的手续费、佣金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较高。”周燕芳表示。
另外,周燕芳认为,手续费、佣金支出限额扣除将导致重复征税。“以营销员为例,因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取得佣金等代理收入,需按照税法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联系上下游整体来看,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营销员获取的佣金收入却需缴纳所得税,导致整个所得税链条的断裂、税基虚增,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同时,根据税法要求,在具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先扣除退保金,周燕芳表示,退保金是公司无法避免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与退保金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无法收回,并且退保金作为扣减项与权责发生制相矛盾。
对此,周燕芳建议,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时,建议不要将退保金作为保费收入的扣减项。当然,更建议财税部门能够出台政策,允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保险公司合理、必要的经营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她认为,近年来,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力度,特别是随着偿付能力监管的深化和治理保险行业违规套取费用乱象落实的落地,已形成完善的、成熟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行业手续费佣金也已具备据实扣除的客观条件。而从国际上看,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于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均允许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