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前几天在运输途中晚上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车上的货物被盗。
物流公司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今保险公司方面已经赔付,事后保险公司又向赵先生提出了赔偿,要求赵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这样的窝心事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赵先生本人也是很郁闷。
从事货车司机这个行业收入就有限,这笔货物又价值不菲。现在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索赔,给他制造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当然这件事本来自己有过失在先,对此赵先生抱着一丝希望来电我们315栏目组,询问自己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承担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针对赵师傅的疑问,我们邀请到了蓝海豚卡车之声特聘法律专家——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王琪律师,让我们来听一听她给卡友们哪些建议。
律师解答
王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完物流公司之后,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保险单位的求偿权。
但是赵先生可以以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为由,来进行相应的抗辩,要求由公司方面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这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赵先生在这起货物被盗事件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
这一过错是故意、过失还是其他情况,均决定了赵先生在此事当中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先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那么赵先生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315小提示
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承运人与物流公司之间达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于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款还同时约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具有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承运人仅与物流公司之间达成雇佣法律关系。如此一来责任承担就出现了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这种情形下的货车司机仅仅是受公司委托运输货物,双方并未就运输货物的数量等内容签订运单,也没有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那么此时车上货物的照料与保管义务就应由公司负责,因丢失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315小提示您掌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