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死者近亲属等人数十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穗法宣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市一家物流中心内曾发生一起事故,驾驶重型半挂车的丈夫赵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撞到妻子张某,张某当场死亡。随后,保险公司方面以“撞亲人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新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张某新等人数十万元。
保险公司:
承保的保险写明免责条款
2016年7月,赵某驾驶牵引车牵引着半挂车,在倒车过程中碰撞了在车尾部活动的妻子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该辆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新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可保险公司抗辩主张称,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中,有免责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于死者张某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赵某为夫妻关系,故保险公司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
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无效
在协商无果后,张某新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11万元,同时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
张某新等人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
据此,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合计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