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通过适当扶助政策,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或断保人员,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陷入贫困。
从参保“入口”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保险费期限可延续到2020年。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从2018年起全省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
《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贫困人员一个不落下纳入医保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确保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351”、“180”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将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减轻其就医垫资压力。
招用农民合同工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省将继续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适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研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依法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