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少缴保险算数吗?

admin 2018-08-06 21:14:33 导读

导读 : 双方约定少缴保险算数吗? 说事儿:66336097 微信:13512463060 市民杨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多,工资收入涨了不少,但保险和公积金始终都是天津市最低标准。前不久,我将此事和...

双方约定少缴保险算数吗?

说事儿:66336097 微信:13512463060

  市民杨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多,工资收入涨了不少,但保险和公积金始终都是天津市最低标准。前不久,我将此事和单位主管反映,单位方面称,我在入职时已经和单位就保险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称我是同意公司按最低标准给我缴纳保险的,对此我并不认可。请问相关法律对给劳动者缴纳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应属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报记者 张玮

  津滨网、滨海时报版权声明
  津滨网及滨海时报数字报所刊登的原创内容, 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 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来源: 津滨网-滨海时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侵权举报电话: 022-25204288、022-25204999

本站所收集的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本站仅为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上一篇:甘肃大地保险第三季度业务发展会召开
下一篇:香港保险潮起落

热门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