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少缴保险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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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杨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多,工资收入涨了不少,但保险和公积金始终都是天津市最低标准。前不久,我将此事和单位主管反映,单位方面称,我在入职时已经和单位就保险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称我是同意公司按最低标准给我缴纳保险的,对此我并不认可。请问相关法律对给劳动者缴纳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应属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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