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核查将出“负面清单” 违背精算原理的保险产品难再现
谢鹿群
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首个发文即为重磅文件,备受关注。《通知》再次强调回归保障本质,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要求,再次明确提出加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定价合理性及总精算师责任制度的要求。伴随着《通知》的出台,监管部门仍将延续2017年度严监管精神,严格规范人身保险行业,推动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从而达到人身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目的。如果用一句话综述的话,那就是监管部门要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违背产品开发和精算原理行为进行清理,引导保险公司建立、优化产品开发管理机制。
以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从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管理、销售等供给侧角度出发,《通知》通过“负面清单”,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和“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大类,分别对保险公司违背保险精算原理和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示。结合过去几年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负面清单”的要求进行了如下分类梳理。
1、保护消费者利益,注重公平
保险产品是一类复杂的金融产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产品针对未来长期风险保障,条款比较难懂,定价原理和过程复杂,普通百姓理解有难度;二是保险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因此与其它金融产品有重叠部分,易被拿来对比。因此,《通知》主要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和“产品费率设计角度”对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和不公平的设计和行为要求进行清理。
条款通俗化、规范化要求。对于条款中的专业名词如“保险金额”、“社会医疗保险”等要和《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其他监管规定保持一致。对于没有明确监管要求的概念,要与消费者通常理解一致,如,如“癌症”释义中是否包含“原位癌”。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中对“恶性肿瘤”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原位癌”作为“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目前市场主要产品将“原位癌”作为“轻症”疾病提供保障,产品定名和设计上也采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避免采用“癌症保险”带来的误解。(主要涉及《通知》第(一)至第(九)项)
产品责任设置不合理或保留权利,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个人短期健康保险进行费率浮动,且费率浮动范围为备案费率的30%。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但一些公司在长期保险产品中约定了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健康保险设置等待期,目的在于控制逆选择风险。在实际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的等待期不合理主要体现在:
第一,变相延长等待期。这主要是通过设置递增保额,如首年等待期180日,等待期后第一保单年度内50%保额,次年及以后1倍保额变相将等待期延长。
第二,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全额退还保险费。这里需要说明,目前市场上一些包含多次给付重疾和轻症的产品,等待期发生事故,不退还保费,但合同继续有效。这种设计对消费者更为有利。
第三,等待期在定价中未体现。因为等待期责任小于实际保险金额,因此部分公司未考虑等待期责任定价,实际向投保人多收了保险费。除此以外《通知》还明确设置重大疾病生存期、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生存分期领取、万能保险不提供追加保费功能都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设计。其实身故保险金分期领取的产品开发目的是针对大额终身寿险保单、为防止受益人拿到身故保险金变成“败家子”而做的安排,当然针对普通客户,这样的安排也没有意义。(主要涉及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七)项)
不合理的理赔申请材料。主要针对一些老产品,在死亡证明基础上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加重消费者负担。(第(十)项)
2、加强设计定价、销售管理,控制销售误导
多维度纠正 “长险短做”。由于市场对于短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需求,一些保险公司将普通型年金保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设计为固定收益产品。手段主要包括:第一,年金保险快速返还,部分产品犹豫期后返还部分保费(根据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文要求,这种产品已经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第二,通过减少保额的方式,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几年拿回现金。目前市场一些终身寿险,提供这个功能。第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计算利率,调整退保惩罚系数的方式,不合理的改变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速度,配合部分领取功能,实现快速返还。原保监会在监管规定中规定了现金价值计算的下限,一些公司为提高保单生效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实现更高的退保利益或者部分领取利益,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贴现利率,同时将退保惩罚系数进行调整(退保惩罚系数在监管规定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改变现金价值模式。(主要涉及第(十四)、(十五)、(二十五)、(三十一)项)
责任设计不合理。《通知》第十八条提到对恶性肿瘤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设置较低保额,设置不合理。“甲状腺恶性肿瘤”由于发病率和治愈率均较高,与其它恶性肿瘤或者重大疾病设置同样的保额,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控制带来较大困扰。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定价过程中,可以对这部分责任单独进行定价,就并不违反定价公平性和产品设计合理性问题。自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后,随着疾病诊断、治疗水平的变化,同时行业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些重大疾病在定义、赔付标准上已经有较大变化。我们认为保险行业应提高疾病定义和指导发生率的更新频率,以便更好的适应重大疾病的变化。(第(十八)项)
围绕产品收益,错误引导消费者。主要有以下两类问题:一类是“保险+信托”产品以其他非保险产品为卖点,没有对保险产品的概念进行宣传。“保险+信托”是一种高端客户保障和财富的传承安排的有效模式,这种模式在海外保险市场比较成熟。但业务宣传中过分关注“信托及信托收益”,造成一些购买者根本不知道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障什么风险,误导消费者。另一类是“固定收益型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是没有保证收益的纯账户类保险产品。投保人对投连产品的收益风险自担。但由于原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以及先后出台了高现价及中短存续期规定,保险公司为继续提供较高收益的产品同时有效控制产品资本需求,通过调整投资连结产品的投资安排,使投资收益在一定时间段为固定值,并以“固定收益”进行宣传,这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主要涉及第(十二)、(三十八)、(三十九)项)
3、清理违背保险或者精算原理、规避监管规定、突破监管要求
“百万医疗”问题。“百万医疗保险”覆盖自费部分,可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通过设置较高的免赔额度,可以有效的控制赔付水平,降低保险费,所以受到市场青睐。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宣传噱头,有以下不合理或者违规行为。第一,在缺乏经验数据和定价基础情况下,通过提高给付限额以增加产品宣传点。给了大家非常高的保额,但实际上根本用不到,因为必须进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这条就医路线,超高保额那部分就是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安慰剂了。第二,在“连续投保”问题上,刻意模糊“保证续保”、“可续保”等概念,并增加“产品停售不可以继续续保”的要求。以“可续保至99周岁等”进行宣传。2018年4月18日,天津保监局发布了《天津保监局加大对“百万医疗”类短期医疗保险监管力度》,明确要求“必须向投保人明示产品本质是短期医疗险,保险期间为1年,厘清“连续投保”和“保证续保”的区别,提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必须明示产品存在停售或升级换代等“类停售”风险,可能导致全部或发生过赔付的投保人不能连续投保。”(第(二十四)项)
统一费率问题。在银行保险产品中,由于销售宣传方便,通常以一份保险1000元保费的形式进行宣传。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调整定价发生率和定价过程,设置所有年龄统一费率。由于不同年龄的风险发生率不同,因此保障成本不同,不同年龄的保险产品费率不同。这种做法有违公平性原则。(第(二十六)项)
账户委托管理医疗产品。账户委托管理医疗产品为团体客户提供了高效的第三方理赔等服务,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团体医疗保险,不仅提高了企业员工的福利,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列支。但是前期保险公司开发的账户委托类医疗保险,无风险保额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费同时提供较高的资金增值承诺。这种设计严重偏离了医疗保险产品风险保障的本质。(在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情况通报》(2017年1月20日)之后,各家保险公司已经逐步停止了这项业务)(第(十七)项)
不合理的费用水平或精算假设。为更大程度降低产品费率,提供更高的保证收益,一些年金产品或者终身寿险产品定价附加费用水平明显低于实际费用水平。同时在利润测试时,通过设置偏离度较大的利润测试因子,使产品新业务价值为正(根据保监发[2016]76号文,对于利润测试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保监会不接受备案或者审批)。除此以外,还包括没有区分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进行定价、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退保率假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这些做法是本次《通知》重点清理的问题。(主要涉及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项)
4、加强产品管理,提高保险公司内部产品管理能力
产品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管理机制涉及保险公司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包括市场产品部门,精算部门、风控合规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运营部门、投资部门等。《通知》对于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产品精算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万能保险账户管理,依规合理确定结算利率的问题。同时也再次明示了同质化产品的问题(这点在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情况通报》(2017年1月20日)中已经指出)(主要涉及第(三十三)、(四十九)项)
产品备案管理问题。主要是材料不全,责任人未签字确认、报送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涉及第(四十)至(四十七)项)
产品销售管理问题。主要是针对原保监会关于销售件数,规模不达标的产品定期清理以及停售产品再销售等问题的管理。《通知》对于产品停售问题进行规范,指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的问题。预期《通知》的相关规定将会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炒停售”现象有明显的遏制作用(主要涉及第(四十八)、(五十)至(五十二)项)
5、对于人身保险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说,短期内保险公司需要对大量在售产品进行变更、停售,主要涉及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以及“长险短做”类保险产品。长期上看保险公司需及时建立完善的产品开发和管理机制,市场将更加规范,稳健。
《通知》将给人身保险行业带来以下影响:
短期内保险公司大量产品停售或者更新。《通知》涉及保险产品的方方面面,以固定收益为卖点的保险产品受到全方位的限制,原有条款描述、责任设置不合理的保险产品也需要短期内快速清理。短期内保险公司原有产品体系受到较大冲击。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以下产品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第一,百万医疗保险产品。在费率厘定、续保条件、保额设置上将会有较大变动(关于百万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相关问题我们在《您买的百万医疗保险真的是保证续保》和《您知道该怎么购买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中进行了详细解读);第二,“长险短做”类产品。这些产品是保险公司规模类保费的主要来源。《通知》对这类产品的设计、定价产生较大影响。而由于前期监管已经推出一系列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已经对如“固定收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委托管理医疗保险”进行整改。从渠道影响角度,《通知》对主要依靠规模业务发展的银保渠道和最近依靠“百万医疗”保险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销售渠道影响较大,对于依靠保障型期交业务的个人代理渠道影响相对较小。我们认为《通知》实际加速推动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转型。
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和管理机制建设势在必行。《通知》全方位的负面清单实际说明,保险产品从产品创意,产品形态设计,定价开发,产品备案,上线销售,产品销售精算分析是一个动态且涉及保险公司几乎全部部门的流程机制。保险公司应该尽快着手建立或者优化产品开发流程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风险控制手段,严格控制产品设计开发不偏离保险本质;同时加强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开发管理、精算管理、销售管理和产品回溯分析管理机制。
条款通俗化任重道远。条款通俗化无止境,消费者保护道路还要走很久,其实一些寿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条款还有不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有部分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改善,但大部分公司都是参照同业。
人身保险行业将更加规范化,经营将更加稳健。可以看出,这次清理后,原有市场乱象将得到充分的遏制,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销售中的一些模糊地带,《通知》都给与了明确的指导。保险公司会逐渐向规范化经营方向发展,人身保险行业也将更加稳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