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不予核准某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一项批复,出乎很多业界人士的预料。
这在以往的任职资格审批中并不多见。但是,如果将其置于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重点强化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背景下,这一乍看颇有些意料之外的批复就显得在情理之中了。
近年来,保险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巨大的效益和潜力吸引了社会资本踊跃入局。伴随保险市场主体增加,进入保险行业的各类股东不免鱼龙混杂,甚至不乏动机不纯者。一些意图不正的资本方并不尊重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而是通过指派高管人员等方式实现内部人控制,将保险公司变成满足自身逐利的“提款机”,从而导致一些保险公司治理无序、风险外溢,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的制造者”。
公司治理失效,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更危及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强化公司治理成为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今年4月召开的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就指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还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机构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等方面。在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方面,该会议提出的具体建议就包括规范高管层履职,切实加强高管层履职约束,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纲举则目张。在公司治理成为银保监会的监管工作重点后,有关举措相继落地。3月,原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7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的内外部环境,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保险业来说更是如此。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能仅是监管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积极落实在行动上。特别是在当前的转型期,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保险公司实现转型升级更显重要和紧迫。一个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险机构形成有效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公众信心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在监管持续行动为强化公司治理扎紧篱笆把好门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更应严格遵照相关制度安排“祛病强身”。在回归保障本源和加快转型升级的道路上,更有效的公司治理无疑对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和破解发展困局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