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对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免征企业所得税。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对于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等,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